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理决定(华春)

时间: 2022-11-25 10:56来源:德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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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财政部和吉林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德惠市财政局于2022年7月至10月,对你公司代理的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中未一并保存录音录像

  5个被检查项目档案中未一并保存录音录像。具体为“德惠市人民医院进口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德惠市档案馆气体灭火装置采购项目”、“德惠市人民医院电动手术床、医用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项目”、“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和“德惠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二)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2个被检查项目的成交公告中没有中标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信息。具体为“德惠市人民医院进口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和“德惠市档案馆气体灭火装置采购项目”。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三)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5个被检查项目的成交公告未明确代理费具体金额。具体为“德惠市人民医院进口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德惠市档案馆气体灭火装置采购项目”、“德惠市人民医院电动手术床、医用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项目”、“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和“德惠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德惠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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