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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德惠市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校车安全运营,确保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德惠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德惠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德惠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德惠市校车管理办公室

  电子邮箱:515131129@qq.com

  联系电话:0431—87275066

  附件:《德惠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德惠市校车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德惠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按照长春市教育局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市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安全管理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校车规范化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德惠市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车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幼儿园需配备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接送幼儿车辆,许可参照本校车许可办法执行。政府只为农村学校(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城区学校幼儿园不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条 校车服务模式

  学校、幼儿园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校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财综〔2014〕987号)精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推行公司化运营为主的校车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学校、取得办学许可的幼儿园可以自营校车,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需配备幼儿标准校车,禁止使用私营车辆承载幼儿。

  第三条 政府部门管理职责

  按照《条例》、《意见》规定,德惠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成立德惠市校车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校车运营安全领导责任;副组长由主管教育、公安、交通、应急副市长担任,负校车运营安全直接领导责任,并领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职责;成员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校车运营安全具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负指导办公室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履行工作任务责任;副主任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负指导业务科室完成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并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责任;成员由教育局主管安全副职领导、安全科,交通局主管运输副职领导、运输管理所监察科,公安局主管交警副职领导、13个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宣传中队组成,负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具体落实部门职责责任。日常工作开展由政府办公室指导教育局牵头开展。各部门职责对校车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确认车辆权属;

  2.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定校车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指导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3.全面掌握校车拥有量,并做好备案登记,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4.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考核的范畴;

  5.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事故情况等;

  6.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条例》和《意见》要求,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校车许可审批,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3.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校车超员、超速、未取得许可运营的校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和学校;

  5.依法打击非法运营车辆、农用车辆、电动车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校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7.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集中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标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37258)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标准校车还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重点监管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按标准核定校车乘载人数;

  9.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机动车驾驶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体检表、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0.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

  2.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5.依法打击非法运营车辆、农用车辆、电动车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乡(镇)街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街主要领导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对校车运行的路况进行勘察,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增设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保证车辆行驶顺畅,解决因天气原因产生的道路交通隐患;

  3.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属地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校车超员超载专项整治行动;

  4.排查处理校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隐患、矛盾,负责处理本乡(镇)街内校车突发情况;

  5.及时制止非法运营及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校车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税务、财政部门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争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落实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发改部门对校车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建立校车区间收费备案制度,加强对校车营运收费的监管,根据校车运营实际,对校车收费标准是否进行调整,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八)完善工作机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应当安装或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GPS画面传输实时监控系统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三)校车车体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应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规定;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驾驶员基本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的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第六条 照管员基本条件

  校车运载学生时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史,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参加校车安全培训。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凡从事专门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应严格执行校车使用许可申报审批制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德惠市城区学校、幼儿园校车许可不予审批。

  (一)农村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德惠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提供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校车驾驶员驾驶证(须公安交通部门签注准许驾驶校车)、身份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三年内无重大事故证明、与校车经营单位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原则保额不低于30万元/座)、交强险、三者、商业险(玻璃破碎、车损、不计免赔)投保单;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人亲自办理无需此项);校车经营单位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校车经营单位与汽车维修企业签订的校车维修协议;校车照管员身份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与校车经营单位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车辆卫星定位安装证明;车辆租赁合同(自有车辆无需此项);乘车学生实名制统计表;车辆彩色照片(车头;车内;三脚架、灭火器、急救箱等工具;车尾各一张,共计四张)。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留存五份复印件,公安、交通、教育、审批各执一份,校车办建立校车档案一份。

  (二)教育部门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确认,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三)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应当在一日内交验机动车。

  (四)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

  (五)教育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提出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校车标牌领取、补领、变更及收回

  (一)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持《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政府的批准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后核发校车标牌。

  (二)校车标牌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三)校车标牌的签注内容:车辆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行驶路线、行驶时间、停靠站点、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

  (四)校车标牌期满换证、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的,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提交《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更换校车或者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行驶时间、停靠站点等信息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录入有关信息,重新核发校车标牌。

  (六)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七)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九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校车日常管理

  (一)校车安全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校车基本情况学期统计报告制度。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及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校车日常管理实行“六定”即定人(固定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路线)、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违法“六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处罚。

  (四)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驾驶。

  (五)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第十一条 校车运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参加校车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合理设置校车站点标识,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停靠站点设置应由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研讨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日常维护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六)坚决杜绝使用改装、套牌、报废等车辆接送学生。

  (七)规范填写校车运营安全记录,做好学校与校车的交接记录。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幼儿园和驾驶员、照管员校车安全运营责任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运营责任:

  1.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照管员是校车安全运营的具体责任人,对学生上车后,下车前,学生乘车途中安全具体负责。

  2.成立校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

  4.按照管员条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员要履职尽责,不得辱骂、殴打、粗暴对待学生;

  5.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要与校车使用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等;

  6.定期做好校车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征求学校、幼儿园意见,确定校车运行线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和许可的线路、停车的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随意变更运营路线;

  8.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校车,与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企业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9.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按时缴纳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险,不得中断保险;

  10.按照每车每月200元标准,向学校支付学生早上到校后,上课前,晚上放学后,离校前的照管费用。

  (二)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运营责任:

  1.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是学生乘坐校车到校后、上课前,放学后、乘坐校车离校前的安全照管责任人,做好学生、幼儿到校后,离校前与校车的交接、照管工作;

  2.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统计掌握乘坐校车上下学学生、幼儿的姓名、性别、年龄、班级、上下车站点、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合理确定校车运行线路,向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6.利用校车搭载学生外出参加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7.校车行驶前,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超过核载人数、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等妨碍安全驾驶情况不予放行;

  8.自主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9.指定专人负责所配备校车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向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合理安排校车数量的意见;

  10.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三)驾驶员的安全运营责任:

  1.在校车运营的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2.服从校车学校指挥,与学校积极配合,做好学生乘车手续交接;

  3.校车运载学生时,按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要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4.不得在校车承载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发动机引擎熄灭前不得离开驾驶座位;

  5.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时要与校车公司或交管部门请示沟通,按上级指示运行;

  6.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学生,其它地点不准随意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7.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不准超员、超速运行,副驾驶、前机盖不准乘坐学生;

  8.配合学校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9.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

  (四)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运营责任: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监督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监督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校车公司检查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公司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在接送学生途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6.填写《校车安全手册》与学校家长交接乘坐校车学生、幼儿。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置

  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德惠市政府及其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幼儿园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自营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的,按《条例》第四十四条到五十九条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新注册的校车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校车使用许可。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