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2013年
政府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 方:德惠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法人代表: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解决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2]37号、《德惠市2013年政府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甲方将政府产权廉租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德惠市保障性住房小区 栋 单元 楼
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套房屋为住宅(室内已装修),只限于居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动态管理,保障条件合格续签合同。
第三条 租金
保障家庭不需要交纳租金,用租金抵顶房屋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装修部分及其附属设施适时进行检查,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检查。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损失、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重大损失、损坏的予以赔偿。
租赁期间防火、防盗、卫生保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及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服从甲方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装修和改变房屋使用结构的约定
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部分由承租保障人员保管好,不得拆改、如有拆改罚款3000—10000元。 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电话费、供热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由乙方按时到相关部门缴纳;政府部门在合同中未列入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管理
承租房屋实施动态管理,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承租家庭
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取消低保资格的,不给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民政、街道等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程序,对享受政府产权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腾退承租住房。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经调查发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5、破坏、拆改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退出管理
1、承租人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2、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需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退房时,乙方有义务保持房屋原状,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保障对象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等不给予补偿。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说明理由;无异议的,当事人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以虚报、假报情况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德惠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资格,收回已租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中如有疑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 号码:
联 系 电 话:87212225 联 系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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