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和完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德惠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资格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以家庭为单位。
(一)、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人须具本市城镇户口,同一户籍本并本市生活,以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
1、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不列为申请家庭申请人口。
2、对于家庭中有因上学、入托暂时居住在此的本市(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不计入申请人数。
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或者外祖父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和外孙子女,可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同申请。
申请家庭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1年以上。
申请家庭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
(二)、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
1、申请家庭的收入,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认定。
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前上一年度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它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和并计算。
2、申请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户籍转让手续的按房屋原《房地产权证》计算。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计算。
4、申请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申请租赁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的,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近亲属是指申请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5、申请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租房补贴。
6、申请家庭不能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可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7、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房屋所在街道、社区办事处实地丈量确定现住房使用面积。
8、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9、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和重残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例结算单等。
特殊变故包括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等,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10、因入学等原因,未成年人员将户口迁入亲属家,其父母在他处有住房,不作为迁入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不分摊住房面积。
11、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处,原合住房屋已拆迁、置换、买卖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置换手续、买卖合同,落户的住房合并计算其现住房,
(四)、无房户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符合无房户条件
1、已租有公房的;
2、同住父母、子女房的;
3、因离婚法院裁定公房或私产房有一方居住,造成一方无房的但依然同住的,或离婚时间不足3年的;
4、因拆迁以安置的,或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5、户在人不在的或迁入所在街道不足3年的;
6、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且户口独立户籍不足3年的;
7、对申请家庭户籍在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处的;
8、申请人在房产处能证明有产权的
(五)、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按照确定的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家庭认定补贴人口计算。
一、 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实物配租管理
(一)、申请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代理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和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证明,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家庭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与他人合住的申请家庭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由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具的长期共同居住证明。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列入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特困救助家庭或申请家庭中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无单位收入的由街道开具证明;
(3)、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专用存折;
(4)、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
(6)、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
(7)、其它情况的,提供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现住房有关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
(2)、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
(4)、与近亲属合住的,提供合住住房的房屋证明及近亲属家庭的户口簿;
(5)、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
(6)、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公示
1、社区街道受理程序
(1)、申报初审材料
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家庭情况调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道进行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直接退回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社区申报后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街道、民政对申请人的收入进行审核。街道保障办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街道主管领导对审核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社区,社区退还申请人。
(2)、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
2、住房保障办受理程序
市住房保障办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住房保障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梳理,住房保障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或抽查,意见和初审相符的没有异议的提交主管领导签字。有异议的返回街道社区退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报市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审批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进入排序轮候。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合,复合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排序轮候。
(三)、轮候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了解的困难程度进行先后排序,并按轮候顺序先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
(四)、发证、登记建档、申领补贴
1、市住房保障办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德惠市廉租住保障资格证明》
持有《保障资格证明》的申请人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租房补贴。
2、街道保障办提供与原件相符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家庭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和《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保障金。
4、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配租家庭人口、每月每平房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类型分为无房户和有房户、有房户按家庭人口和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租赁补贴金额实行最低补贴限额和最高补贴限额。
具体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按我市规定标准执行。
(五)、实物配租管理
1、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2、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居室
1人 单身(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平房
2人 夫妻、同性单亲家庭 1居室
3人 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 2居室或两间平房 祖孙三代
4人 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周岁) 3居室
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
5人以上 3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
3、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则上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腾退原住房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房补贴;不腾退原房的,享受发放租房补贴。
4、住房保障办定期通过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了解的困难程度进行先后排序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5、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住房保障办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申请家庭根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房源,按照街道、社区排列的先后顺序选房,填写《德惠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确认单》。
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街道、社区的先后排序顺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社后监督。
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6、发放通知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住房保障办为选房家庭发放《德惠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要退出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住房保障办办理原住房退出手续。
7、申请家庭凭《德惠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定《德惠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德惠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8、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可按照廉租家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金标准;也可参照廉租住房的各项成本及市场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家庭收入不同实行差别补助。
(六)、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出取消资格决定收回承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
3、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保障标准的;
4、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5、将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6、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半年未交纳房租的;
7、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三、建立核查制度
(一)、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上报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经街道、社区办事处走访、抽查发现上报的不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通过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办停发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责令退出。
2、对于原申请人已故且该家庭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需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重新办理后,可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直接受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措施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要求操作的,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追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指导、推动、做好租房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并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调整及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实施各街道住房保障业务
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民政助理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申请的受理并完成申请家庭享受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和收入情况的初审工作,做好申请家庭相关证件的核实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及相关工作。
物价、统计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租赁标准的认定工作,各部门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完善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市每年对享受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和租房承租等情况进行复查重新审核。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核发家庭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家庭住房等情况骗取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或取消承租资格,对情节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实物配租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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