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2026〕205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9月3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逾期不处理、不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德惠市惠发街道太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集体土地已被政府征收,财政征地补偿款全额拨付至太兴村村委会对公账户,有本人28087元。
太兴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形成合法分配决议的前提下,擅自截留、私分农户征地补偿款,无依据强行扣款,拒不公开补偿资金收支账目,严重侵害申请人财产权。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法定答复期限为60日。至今法定期限已满,被申请人既不立案调查,也不作出任何书面处理答复,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对于惠发街道太兴村9组村民王某反映某德公司沟渠征地补偿款一案,德惠市纪委监委此前已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2016年6月,德惠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吉林某德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运营,亦称呼为某泉林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太兴村、东风村部分土地建设厂区,需征用太兴村2组、9组部分土地建设沟渠。依据太兴村某泉林公司沟渠征地明细显示,因修建沟渠共征用太兴村2组、9组村民宫某等人土地6616m²,……。
惠发街道办事处已于6月15日向德惠市纪委出具过该问题的线索核实报告,后续未曾收到过王某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处太兴村某德公司沟渠征地补偿款一案)。不存在逾期不处理、不予书面答复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7月9日通过德惠邮局交寄EMS特快专递邮件一件,单号1152329166274,该邮件收件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开发区惠发街道办事处,收件人为王某,经查询系统投递记录,该邮件已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11时55分已代收(单位收发室代收)。邮寄文件名称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的履职要求:“1、请求德惠市开发区惠发街道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太兴村村委会截留、克扣征地补偿安置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整改;2、责令太兴村村委会完整公开本次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补偿资金财政到账凭证、补偿款收支账目、分配表决记录、提留扣款明细全套村务资料;3、责令村委会停止违法截留,将属于申请人土地补偿费未经合法村民会议表决擅自扣留,违规截留限期退还到户;4、请被申请人自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并加盖公章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履职、不答复,申请人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曾收到过王某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处太兴村某德公司沟渠征地补偿款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提交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处太兴村某德公司沟渠征地补偿款一案)副本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被申请人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基本机关核查的EMS邮件轨迹,能够证实申请人邮寄材料的收件地址为被申请人办公地址,该邮件于2026年7月10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代收,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收发室负有收往来邮件的职责,办公场所收发室签收邮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书接收流转范畴,产生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视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认定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应认定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处太兴村某德公司沟渠征地补偿款一案)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0月23日
初审:杨春辉 复审:胡广海 终审:贾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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