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不服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 2026-07-29 09:00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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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德府复〔2026143

  申请人:钟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丁日超,局长。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于2026年6月25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凝香骨连”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3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26年4月23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钟某向我局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为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凝香骨连”存在问题。

  二、经我局执法人员沟通,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明确拒绝通过我局进行行政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终止调解。

  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9日将终止调解结果邮寄至申请人处,经查询,该信件于2026年5月1日签收。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依法依规,不存在申请人所说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凝香骨连”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就投诉事项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行政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于2026年4月29日邮寄至申请人处。经查询,该信件于2026年5月1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近期在长春区域内跨多家商超、食品生产企业集中批量采购各类预包装食品,使用统一模板、格式化文书连续发起多起投诉举报,多以食品标签标注相关问题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无证据证实其购买行为系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也无证据证明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因案涉商品遭受实际损害,其投诉行为明显以索取高额赔偿、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目的。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副本一份;

  3.申请人提供的邮件轨迹照片共计二张;

  4.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商品包装照片三张;

  5.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购物小票照片二张;

  6.被申请人提交的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卷宗复印件一本。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企业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德惠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认为该企业生产的“凝香骨连”存在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规定终止调解,该终止调解行为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作出实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将处理结果书面邮寄申请人,该邮件于2026年5月1日由申请人朋友代签收。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充分履行受理告知与处理结果告知义务,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同时,申请人短期内于长春区域批量采购食品,采用模板化文书集中发起投诉举报,核心诉求均为索取惩罚性赔偿,该行为符合《吉林省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市监联字〔2025〕19 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所界定的牟利式投诉情形。依据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无法证明存在真实消费纠纷的复议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故申请人本次复议不属于正当维权诉求,案涉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的要求于法无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4日

   

  

  初审:杨春辉 复审:胡广海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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