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时间: 2026-04-28 15:03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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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202696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韩宝成,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4月14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系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某公司名下16处房产(权利证号详见附件清单)被拆除,申请人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拆迁许可证等许可文件;2、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批准拆迁机构信息;3、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批准拆迁的具体理由;4、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批准补偿或赔偿的政府文件及政府公告。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告知。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及东升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信息不存在”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二、被申请人的“信息不存在”答复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相矛盾。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与之前两次答复相互印证,构成规避信息公开义务的连续行为。

  四、案涉信息直接关系东升公司重大财产权益,依法应予公开。

  五、被申请人的答复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六、被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区分处理,而非全盘否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实质上是规避其依法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及东升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李某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责成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该申请。根据申请内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函调方式,要求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经过充分检索查找后,给出了答复反馈意见,根据该反馈意见形成最终的答复意见,已经充分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因此,答复“以上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拆迁许可证等许可文件;2、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批准拆迁机构信息;3、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批准拆迁的具体理由;4、与上述房屋被拆迁有关的,批准补偿或赔偿的政府文件及政府公告。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责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向德惠市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函调,要求行政执法局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根据行政执法局反馈意见及证据,作出“以上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提交的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及第1号、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各一份;

  3.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李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函》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共4页);

  4.被申请人提交的《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承办单》及附件、《档案查询申请表》《档案查询结果说明》复印件各一份(共计7页);

  5.被申请人提交的徳执依复〔2026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接到后,立即责成德惠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内容,以函调方式,要求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充分检索、查找,未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情况,作出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权利证号为114000xx等16处房屋拆迁的拆迁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批准拆迁机构信息、批准拆迁的具体理由、批准补偿或赔偿的政府文件及政府公告不存在”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府办依复〔2026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7日

  初审: 杨春辉 复审: 胡广海 终审: 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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