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时间: 2025-12-29 10:56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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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2025289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德大广场处。

  法定代表人:李振权,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7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50115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在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德惠市辖区内)工作期间,因整理卷扬机时不慎左手被卷入,导致左臂断裂,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未参加德惠市工伤保险”及“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工伤认定管辖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及《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高法会[2008]4号第四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与江苏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生产经营地为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德惠市辖区内。由于申请人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应由生产经营地即德惠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违背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理解存在错误。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统筹地区”是两个并列的管辖连接点。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实在江苏省,但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德惠市,属于德惠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忽视了其作为生产经营地管辖机关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未对工伤实体要件进行审查,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任何实体审查的情况下,仅以管辖问题为由不予受理,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依法获得工伤认定的权利,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根据前述部门规章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被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案具有明确的管辖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听取意见时,申请人称,我的意见都在申请书里了,要强调一下的是,我们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所在地苏州市人社局打电话了,他们也说应该由德惠管辖,如果向他们申请,他们也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办理经过。申请人刘某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申请人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江苏某公司未给申请人参加德惠市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本案中,江苏某公司系用人单位,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用工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高法会发〔2025〕4号)四、合法性审查“(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江苏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被申请人无管辖权。因此,认为20250115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合法合规,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对其引用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部门规章理解错误。

  综上,我局认为20250115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政府予以维持。

  听取意见时,被申请人表示:用人单位是江苏某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淮安市,与德惠市分数不同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德惠市人社局对案涉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案涉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数独立主体,两者并非同一用人单位,亦非同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前提,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装配工。2025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在整理卷扬机过程中,不慎导致左臂受伤,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20250115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

  另查明,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江苏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与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互不隶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德惠市,江苏某公司亦未给申请人在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投保工伤保险,江苏淮安市与吉林省德惠市不属于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

  又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王国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的情形与申请人的情形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截图;

  4.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考勤表、米沙工作群聊;

  5.申请人提交的王某《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6.被申请人提交的刘某申请工伤档案卷宗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申请人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江苏某公司系用人单位;江苏某公司派遣申请人到吉林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行政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高法会[2008]4号第四条(一)、(二)规定:“(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本地区内用人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

  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未参加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二)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本案,用人单位为江苏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与申请人工作单位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属于“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又分属于不同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前述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对工伤实体要件进行审查,程序违法”于法无据,对于被申请人根本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又根据什么要求被申请人对工伤实体要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0115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0115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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