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5〕264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兴街与惠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曲守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5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举报奖励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奖励。
申请人称:2025年8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永顺商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存储,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并给予奖励,被申请人在2025年9月19日告知本人举报属实,因投诉人通过信件举报无法领取奖励,拒绝奖励,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奖励的合法依据;二、举报人的举报途径合法且属实,应当依法给予举报奖励;三、被申请人的不予举报奖励决定存在逻辑矛盾,并且违背了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立法目的;四、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称的不予举报奖励决定根本不属实。2025年9月9日我局给申请人举报信的回复中:二、处理决定4.根据吉应急文〔2025〕77号文件《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建议奖励10000元(壹万元整)。投诉人通过信件举报无法领取奖励,建议举报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有奖举报平台进行领取奖励。没有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因此,也根本不需要责令答复人依法给予奖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举报信,举报位于德惠市菜园子镇德惠市第十四中学东侧的某商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8月25日收到该举报信后,于8月28日对被举报的某五金日杂商店进行了查处,发现该涉事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油漆等)情况属实,遂作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油漆等)、封存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作出《关于某五金日杂商店违法行为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及奖励金额及领取方式,并于次日通过顺丰快递发送给申请人,快递系统显示该《回复》9月18日经本人同意由他人代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给予举报奖励,遂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副本1份;
3、申请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及商店名称、违规售卖的物品照片8份;
4、申请人提交的数据确认函1份;
5、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地点和跟踪进度单1份;
6、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五金日杂商店违法行为举报信的回复》副本1份。
本机关认为:《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均可由接报人填报至“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进行办理。《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出具《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反馈接报员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五)奖励建议,包括奖金的具体数额。本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信后,积极进行核查、处理,确认申请人举报线索属实。对违规经营者进行了相应处理,并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依据吉应急文〔2025〕77号文件《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建议奖励10000元(壹万元整)。同时,被申请人在其对申请人的《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前述情况及领取奖金的方法:通过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有奖举报平台领取奖励。可见,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不予举报奖励的情况,故也没有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予以奖励的必要。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行政复议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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