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 2025-10-20 14:13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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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5169

  申请人:代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住所地德惠市东光明街与东风路交汇处。

  负责人:刘希明,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泉良,胜利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马某,男,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公(胜)行罚决字〔20257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025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依法追加马某为第三人,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德公(胜)行罚决字〔20257行政处罚决定。请求对违法行为人马某进行行政拘留,同时对马某的同伙等四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5年6月30日15时许,申请人的司机邰某驾驶翻斗车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发生口角,同时马某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导致申请人多处受伤住院治疗,马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袒护马某,从轻对其处罚,对马某的同伙未作任何处罚,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对马某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和罚款合并处罚,且对参与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听取意见时,申请人表示:他被马某怼了左前胸一下,致使他倒地受伤,说马某有四个同伙,他都不认识,在马某还要打他的时候,马某的同伙拦着马某,才没打到他。

  被申请人称:一、该行政处罚决定是经过充分调查后依法作出的,查明事实为:2025年6月30日15时20分许,在德惠市和平路五道街附近,马某驾驶电动车与邰某驾驶的翻斗车发生碰撞,马某因邰某未下车查看碰撞情况敲打大车车门,邰某联系翻斗车老板到现场处理此事,马某与代某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代某用手指向马某言语难听,马某回手打了代清雷一下,代某倒地。

  二、我局办案民警从接处警、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依法定程序进行,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德公(胜)行罚决字〔20257行政处罚决定。

  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表示,马某并没有4名同伙,只有马某的两名亲属,也未参与打仗。

  第三人称:第一、被答复人代某要求对马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二、被答复人代某称我同伙4人应进行行政处罚属无理要求、胡乱要求。

  听取第三人意见,第三人表示:因代某说话难听,我挥手要打他,并未打到他,代某向后躲闪,因雨天路滑,他不慎摔到的,在场的两个亲属没有参与打架。

  经审理查明:

  2025年6月30日15时37分,申请人代某的司机邰某驾驶吉ABC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德惠市新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德惠市和平路新华街交汇处右转,向右侧修路工地行使时,造成沿新华街由北向南骑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的第三人马某倒地受伤。因大车司机邰某未下车查看情况,第三人马某拍打车门子,要求邰某下车。邰某给申请人代某打电话,让申请人来现场处理。在申请人代某到场后,因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申请人代某说话难听,第三人用手打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随即倒地。在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马某的两个亲属(各自商店都在附近)也来到现场,但并未参与打架。被申请人接警后,经过调查了解,对第三人马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提交的德公(胜)行罚决字〔20257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提交的第220183202500002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提交的德惠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复印件一份;

  5. 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编号为A220183610000202507

  0002号《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第三人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吉ABC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邰某拒不下车查看事故情况而心生不满,在作为车主的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甚至说出难听的话,再次激化矛盾,导致第三人用手怼了申请人代某一下,致代某倒地受伤。该起纠纷,完全是激情之下发生,在在场人劝阻下第三人也及时收手,亦未产生严重后果。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询问相关证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认定只有第三人马某殴打了申请人代某,第三人在场的两名亲属并未参与打仗。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第三人马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公(胜)行罚决字〔20257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7月4日作出的德公(胜)行罚决字〔20257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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