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时间: 2025-07-24 08:59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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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5144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丁日超,局长。

  第三人:德惠市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于2025年6月12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在12315 平台的回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及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内容为德惠市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高钙蛋白质粉”存在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申请人的投诉中含有举报事项,但被申请人未处理投诉事项,未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消费纠纷进行调解,系不依法履职;同时,被申请人也未处理举报事项,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而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就结案,系程序违法。另外,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涉案食品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第三人存在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且没有证据显示篡改行为不是第三人所为,不能排除其嫌疑,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至生产厂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就算不是第三人实施篡改行为,其销售“被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管辖权方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局管辖,包括违法行为的起始地至结束地,本案中违法行为的结束地是第三人,起始地是生产厂家,被申请人对从厂家至终端超市都具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至厂家市场局没有法律依据,应向厂家辖区市场局发送协查函而非移送函。在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方面,申请人系实名投诉举报,属于“涉己性质的举报”,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且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并未处理,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于2025年5月10日接到申请人张忠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编号:1220183002025051094661292),内容为德惠市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皇名高钙蛋白质粉)。承办单位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应收到受理其投诉通知。目前,我局工作人员正在处理调解该投诉件。

  二、申请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 “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故应认定为申请人的行为是投诉而非举报,在申请人未选择向我局举报的情况下,向德惠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我局认为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资格。

  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局对德惠市满客隆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商品进行核查。经核实,德惠市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出涉事商品进货查验材料,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情形,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线索移交至德惠市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上级供货商(光复路某食品商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中依法依规,申请人的请求毫无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

  第三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在我店购买皇名高钙蛋白质粉4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我店进货日期2025年5月3日进货数量6盒,验收日期为2025年4月1日,顾客反映这批货生产日期为后改日期,用特殊工具照出后打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像我店索要8000元,我店严格依据食品进货程序查验,我店已向工商局提供了所有材料。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在第三人处购买“皇名高钙蛋白质粉”,发现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 “我要投诉”模块提交投诉,称第三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第三人提供了进货查验材料、销售单及结算单等,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第三人称申请人向其索要8000元赔偿,其店严格依据食品进货程序查验,并且已向被申请人提供全部进货查验材料。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 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 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 “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申请全程未选择“我要举报”模块,亦未单独提交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了已受理其投诉的回复。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仍在处理中,并未超过法定的处理时限。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主张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对其投诉和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一份;

  3.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购买商品包装照片共计四张;

  4.被申请人提交的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卷宗复印件一本。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企业德惠市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位于德惠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认为该企业销售的“高钙蛋白质粉”存在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投诉事项是否处理的问题。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模块提交投诉,主张第三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皇名高钙蛋白质粉”并要求赔偿退赔。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受理后对申请人予以告知。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仍在处理过程中,且未超过法定处理时限,不存在已超过审限或需要重新处理审限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起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未处理,要求对其投诉事项重新处理,显然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举报事项的问题。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自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的投诉信息中同时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未对举报内容未告知是否立案就作出处理结果,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上述规章的规定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承办部门亦有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群众而主办的全国12315平台具有合理性。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仅依据其在“我要投诉”入口项下填写的举报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举报申请的事实。被申请人是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故而对该线索予以查处。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就结案的行为程序违法的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举报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举报申请之事实,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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