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5〕88号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兴街与惠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曲守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锋,德惠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德惠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科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奖励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奖励决定并支付举报奖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吉林省吉事办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德惠市米沙子镇某油气站安全生产违法。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作出答复,确认了申请人举报属实。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应奖励200元。然而,至今,被申请人也未依法对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特申请复议。
听取意见时,申请人表示:我最近才看到《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做出是否应该奖励的决定,而不是需要我向其主张权利。《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根据该文件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做出是否应该奖励的决定,而不是需要我向其主张权利,被申请人反馈的内容涉嫌不作为。长春的文件与国家和省里文件相悖,建议对长春市的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称:一、吴某通过吉事办移动终端举报德惠市某油气站加油员2024年10月15日14点5分至14点15分直接使用加油枪向塑料桶内加油,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接报后,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并于2024年10月21日15时8分将处理情况上传至吉林省接诉即办平台,确认被答复人举报事项属实,但答复人举报事项系在吉林省接诉即办平台上举报,而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只适用于灵动长春有奖举报平台上的举报事项,故没有对其进行奖励。
二、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可知,被答复人吴某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答复人的答复,至2025年3月11日已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撤销吴某的复议申请。
听取意见时,被申请人表示:米沙子镇某油气站、某加油站实际上是一家,申请人是2024年10月15日举报米沙子镇某油气站的,2024年10月22日举报米沙子镇某加油站的。我局分别于10月17日、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两个举报的。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只有在“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举报,查证属实才能予以奖励。申请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吉林省吉事办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德惠市某油气站加油员2024年10月15日14点5分至14点15分,直接使用加油枪向塑料桶内加油,存在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查明2024年10月15日晚交班前,该油气站站长查看监控时发现站内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注柴油,安全员立即对加油员进行批评教育,扣除安全员安全绩效,16日早上安全例会安全员对全站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加油站内严禁直接往塑料桶内加注柴油、汽油。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作出答复投诉情况属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遂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打印单(三页);
3、被申请人提交的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打印件(四页);
4、被申请人提交的《某加油站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处理申请人举报德惠市米沙子镇某油气站安全生产违法一案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均可由接报人填报至“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进行办理。《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三)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奖励200元。本案,申请人举报的德惠市米沙子镇某油气站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无论举报人通过何种途径举报,接报人都可以填报到“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进行办理。申请人举报事项属实,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奖励200元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把申请人通过吉林省吉事办平台举报事项填报到“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进行办理,未对申请人予以奖励,显然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出行政复议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被申请人通过吉林省接事即办平台回复申请人时,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故,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适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超出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网站标识码:2201830007
吉ICP备0500666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8302000024号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