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4〕94号
申请人:田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丁日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8月3日申请人在“某化妆品”购买了“刮眉刀一盒,30元”,“眉笔,一个,3元”,共计支付33元。“刮眉刀”外包装未标示中文标签及注意事项。
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要求对“某化妆品”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调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不予立案。
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违法相关法规规定,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我局接到申请人田某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8月28日组织执法人员到德惠市松花江镇某日杂百货商店(某化妆城)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经该店负责人确认该款“刮眉刀”确为该店销售给申请人。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德惠市松花江镇某化妆城销售无中文标识行为不予立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商家表示不与投诉人进行调解,所以我局终止调解。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过程中依法依规,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8月3日申请人在“某化妆品”购买了一盒刮眉刀,一支眉笔。申请人发现“刮眉刀”外包装未标示中文标签及注意事项。遂于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要求对“某化妆品”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德惠市松花江镇某日杂百货商店(某化妆城)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但该店负责人确认该款“刮眉刀”确为该店销售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某化妆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某化妆城销售无中文标识行为不予立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把此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违反相关法规规定,适用的依据不合法,遂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短信告知处理结果打印件;
3.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副本及邮寄信皮、EMS查询单;
4.申请人提交的微信付款截图;
5.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商品外观照片(5份);
6.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光碟一份;
7.被申请人提交的处理田某投诉举报案卷宗一本(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迅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店进行调查核查,虽然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但确认了申请人投诉的“刮眉刀”确系某化妆城销售给申请人的。该商店提供了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商品来源。因该商店负责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某化妆城销售给申请人的“刮眉刀”显然违反该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某化妆城售卖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刮眉刀”的行为责令改正,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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