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时间: 2024-03-22 10:18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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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52号

  申请人:林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民路与德兴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顾民,局长。

  第三人:袁某,男,汉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被德惠市公安局郭家派出所以申请人涉嫌与袁某打架案传唤到郭家派出所,当日,郭家派出所宣告申请人被采取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我认为郭家派出所对我的处罚显失公正,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首先,郭家派出所认定我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加重情节是错误的。结伙殴打他人要求行为人有实施结伙的故意即有一个纠集的过程。而从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案发时事发突然,袁某从桌子另一侧绕过麻将桌走到我的面前主动挑衅并和我的丈夫厮打在一起。我只是为了不让袁某伤害我的丈夫而进行拉扯,并不存在我故意纠集我的丈夫殴打袁某的情形。根据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当有人攻击殴打自己亲近的人的时候,都会主动帮自己的亲人拉开对方,阻止对方继续伤害自己的亲人。本案中袁某主动挑衅,并攻击我和我的丈夫两人,而我们两人只能派出一个代表进行还击,否则就会被认为结伙殴打他人,显然是可笑的且不符合常理的。并且,郭家派出所对我作出的500元顶格处罚也是极其不合理的,处罚与过错明显不相适应。

  其次,袁某造成我三处轻微伤,受到的处罚仅仅是拘留五条。罚款200元,而我未对袁某造成任何伤害,却对我处罚10日拘留,罚款500元,处罚明显畸重。

  再次,我的孩子刚满一岁,郭家派出所没有考虑到我们夫妻两个同时都被拘留,孩子无人照看的问题,没有一点人文关怀。

  综上,我认为郭家派出所对我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是一项显失公平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德惠市公安局作出的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该处罚决定是经过充分调查后依法作出的,查明事实为:2023年9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德惠市郭家镇壕甲村1组小卖店,林某与袁某因玩麻将发生争吵,袁某用麻将殴打林某,林某丈夫崔某和林某分别用麻将殴打袁某,袁某跑到小卖店的门斗内时,被崔某和林某追上再次殴打,期间,林某用白钢的拖布杆将袁某的头部打伤,被在场人员拉开。双方争执后,袁某从小卖店跑出后拿起板铁锨去殴打对方,被小卖店店主夺下。当林某与崔某在小卖店门斗内时,袁某用啤酒瓶子殴打对方,后林某和崔某分别拿起啤酒箱子、铁锨、盆子及尖刀等工具殴打袁某,并将袁某打倒在小卖店主房门斗内,二人又对袁某拳打脚踢,后被小卖店店主拉开才罢休,彼此均造成对方受伤的后果。二、林某同其丈夫崔某的殴打行为,均具有主观故意,有明确的殴打对象。在同袁某发生冲突时,林某同其丈夫崔某同时用麻将殴打袁某,在袁某躲至小卖店门斗内时,,二人追上对方,共同用拳脚殴打袁某,期间林某乘机用白钢拖布杆将对方头部打伤,致使双方再次发生互殴的结果。林某和其丈夫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节。三、我局办案民警从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均依法定程序进行,对林某的处罚也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其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29日下午14点多,在德惠市郭家镇曲某家小卖店,林某与袁某因玩麻将发生争吵,袁某先用麻将打林某,随后林某及其丈夫崔某也分别用麻将打向袁某,双方撕扯后,袁某跑到小卖店的门斗内时,被崔某和林某追上双方再次发生厮打,期间,林某用白钢的拖布杆将袁某的头部打伤,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双方争执一会儿后,袁某从小卖店跑出后拿起一把铁锨欲去殴打对方,被小卖店店主夺下。袁某顺手拿了两个啤酒瓶子冲进小卖店门斗内,用啤酒瓶子打了林某与崔某,后林某和崔某分别拿起啤酒箱子、铁锨等工具殴打袁某,袁某在与林某抢夺铁锨过程中一起摔倒在小卖店主房门斗内,崔某手持一把尖刀欲行凶,被小卖店店主曲某抢下,林某夫妻二人又对袁某拳打脚踢,崔某用金属盆殴打袁某,后被小卖店店主拉开才罢休。双方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申请人随即去德惠市医院就医,住院治疗五天,诊断为面部挫伤、头皮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德公(郭)鉴通字〔2023〕16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提交的《20231011德惠市郭家镇林某与袁某打架案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一份及曲某家小卖店室内外的监控视频光碟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与第三人袁某发生冲突,受到袁某的攻击后,申请人林某及其丈夫崔某先后用麻将向第三人发起攻击,林某与崔某因为身份的关系,故不需要申请人所说的要有一个纠集的过程,当林某受到攻击,崔某当即对第三人予以还击的行为,构成了“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事实,从后续发生的情况看,林某与崔某也是一直在共同殴打第三人。(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重于对第三人的处罚亦无不当。从打仗现场小卖店室内外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是第三人袁某先用麻将攻击了申请人,申请人与其丈夫崔某随即用麻将攻击第三人,并且,在随后的打仗过程中,申请人表现的非常积极,用不锈钢拖布杆、啤酒箱子、铁锨等工具攻击第三人,并且,其丈夫也是积极主动攻击第三人,其二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占主要责任,亦无不当。(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一点人文关怀”亦不存在。一方面,从申请人笔录中看不到申请人提出过孩子尚小,需要哺乳照顾;另一方面从申请人与其丈夫共同在小卖店,一个打麻将,一个看热闹的情况分析,他们的孩子也根本不需要他们看护,否则,怎么会没带孩子或者留一人在家看孩子?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出的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公(郭)行罚决字〔2023〕870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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