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4日 星期一 16:52

陈某对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时间: 2023-12-13 09:41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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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29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德惠市北德大路德大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201834200718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编号为2201834200718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14日晚上18时51分,在长春市星城胡同,驾驶吉A******号红旗出租车,因急于上厕所,还找不到停车位,便将车停在路边,跑去一家饭店上厕所,出来时看到交警在给其停在路边的出租车贴罚单。申请人向交警讲了其身体情况,因内急,导致其违停,希望能免除处罚。交警表示罚单已经开出来了,没办法撤回。为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打印出2201834200718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200元后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某于2023年8月14日晚上18时51分驾驶吉A******在长春市星城胡同实施违法停车,由长春市交警贴条处罚。后申请人陈某来我大队处理违法,处理违法过程中申请人陈某无异议,我大队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给申请人陈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有秩序中队情况说明及违法图片为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14日18时51分,在星城胡同实施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妨碍其他区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0397),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大队对其违法进行处罚200元罚款符合法律程序,没有错误。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陈某于2023年8月14日晚上18时51分驾驶吉A******在长春市星城胡同实施在划有黄色禁停标线路边逆向停车,被长春市交警贴了罚单。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带着驾驶证、身份证、行车证到被申请人所属的违法处理室处理违法。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经查看电子监控摄录图片,确认申请人停车现场划有黄色禁停标线,且申请人系逆向停车,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便为申请人处理了2023年8月14日18时51分在长春市星城胡同违法代码为10397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2201834200718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提交的吉AD94569号车违停电子监控摄录图片(4张)和申请人处理违章现场照片一张。

  本机关认为:2023年8月14日晚18时51分,申请人驾驶吉A******号出租车在长春星城胡同逆向停在划有黄色禁停标线的路边,违反了关于禁停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申请人强调其自身存在特殊情况,三个月做了三次手术,肠子被截去很长,总上厕所等,这些并非其免责的事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申请人还强调其多次见义勇为、被评为德惠好人、长春好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又在疫情期间把自己的发明无偿发送需要的地方等。申请人多次被评为“好人”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根据规定,对违章处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违章所在地处理,也可选择在车籍所在地处理。申请人选择在车籍所在地处理违章,主动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违章,被申请人对驾驶人员身份、车辆信息、之前的违法记录予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申请人陈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违章予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201834200718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201834200718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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