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苏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天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文祥,镇长。
申请人苏某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苏德利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关于苏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德惠市天台镇政府就申请人的信访问题作出的解释性答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二、申请人请求的1、确认苏某与李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德惠市天台镇某村在申请人经营的鱼塘内修建排水桥并取土毁坏塘坝和树木致使鱼塘造成毁灭性破坏且无法修复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3、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德惠市天台镇某村应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39.5万元三项请求,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苏某不服被申请人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关于苏德利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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