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对第三人行政处罚

时间: 2021-10-15 15:12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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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国英波,局长。

  第三人:李某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德公(岔)行罚决字〔202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拘留李某龙30日,对涉案的其他未抓捕的三人实施抓捕。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6日,李某龙家棚子玻璃被别人砸了,李某龙报警说是申请人砸了玻璃。岔路口镇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审问,把申请人打了。2020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李某鹤口头争吵,随后被李某鹤的哥哥李某龙殴打,打完后,李某龙踹申请人家房墙,导致窗框破裂。还有另外三人(李某鹤、程某某妻子,还有一个不知姓名)也参与殴打。事情发生在申请人家院子,李某龙家院子有监控,申请人家也有监控,并带有录音。可随时提供影像证据。李某龙被拘留七天,另外三人没有抓捕。派出所民警说会对另外三人实施抓捕,但最终没有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是李某龙,决定书写成李某鹤不一致。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经过充分调查后依法作出的。经查:2020年12月23日20时许,在岔路口镇程家窝堡屯,第三人李某鹤因申请人用手电向自家院内晃,影响到第三人家女亲属上厕所,随后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将申请人打伤。岔路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岔路口派出所立案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根据行政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的查结期限为3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30日,现该案还在侦查中,并未超期办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2020年12月16日一事属于另一行政行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因此案现在还在侦查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嫌疑人还在调查中。申请人称殴打他的人是“李某龙”而非李某鹤一事,经查“李某龙”为李某鹤的别名,其户口上的真实姓名就是李某鹤,李某鹤还有一弟弟叫李某贺, 李某鹤与李某贺为两个人,不是同一人。现查第三人李某鹤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真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未超越法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第三人做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之处。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德公(岔)行罚决字〔2021〕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向第三人送达德府复参字〔2021〕1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居关系。 2020年12月23日20时许,在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村程家窝堡屯申请人家院子,申请人使用手电筒向第三人家厕所照射,影响了第三人家女性亲属上厕所。因此申请人被第三人殴打。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般情节】之规定作出德公(岔)行罚决字〔202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李某鹤别名李某龙,村里都称呼其李某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与申请人所称的李某龙为同一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结合第三人的违法情节,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称有其他三名行为人同时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要求对其他案涉三人进行处理的复议请求,申请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公安机关的受案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2021年1月15日,期间不满三十日,对于该项复议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另外,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其他人员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申请人若有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交,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待公安机关作出或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申请人方可依法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德公(岔)行罚决字〔2021〕2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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