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时间: 2020-09-03 15:25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1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653561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2201831307653561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9时9分将小型越野汽车停泊在某某超市门前,被申请人巡逻车于9时11分在申请人车身后拍照二张,没有开具处罚告知单,当时申请人在车身边,同时也和交警说明事由后,立即将车启动,停放正确的车位。当时与执法的交警谈话时,交警也说把车正确停放不处罚,有某某超市老板及该超市视频监控为证。可能是由于交警工作繁忙,出于疏忽。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视频资料1份;2、证人证言1份共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刘某于2020年5月13日9时11分,在德惠市迎新街违法停车,经调查,当事人车头朝里停车,不按线停车,应按照箭头指示车头朝外停。根据《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不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的,对其进行处罚,并无过错。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机动车的车尾照片2张共2页。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9时9分许,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德惠市迎新街某某超市门口,该超市门口划有停车泊位,申请人未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入位停车,而且其车身并未完全停放在停车位内,占据了两个停车泊位。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拍照取证时,申请人将车辆移动并正确停放。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编号2201831307653561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申请人不按箭头指示方向入位停车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随意浪费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申请人占用两个停车位的行为是对公共停车资源的浪费。故申请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来看,虽然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关于道路停车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申请人在现场,经劝说后,申请人改正了其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丧失了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653561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653561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网站标识码:2201830007 吉ICP备0500666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8302000024号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