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王志成于2025年12月18日在在岔路口镇河北村松花江边无证采砂,这一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河道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1.罚款人民币4800。
2.没收非法所得1800元。
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初审:洪波 复审:王铁汉 终审:朱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