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理决定(吉林惠友)

时间: 2022-11-25 11:00来源:德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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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和吉林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德惠市财政局于2022年7月至10月,对你公司代理的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

  1个被检查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具体为“德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夏家店粮库粮食收储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二)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4个被检查项目的成交公告未明确代理费具体金额。具体为“德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夏家店粮库粮食收储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德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夏家店粮库粮食收储设施建设项目”、“德惠市第四中学环形运动场建设项目”和“同太乡上营子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程”。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德惠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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