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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24〕4号

时间: 2024-02-28 10:14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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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德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德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德惠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我市地质灾害分布特点、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分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气象局、市粮储局、长春武警德惠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国资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工务段、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具体单位职责见附件1)。应急指挥部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2.2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一切救援力量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起草相关文件、简报;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与救灾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灾情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保障组、宣传舆情组等,各工作组设置及参加单位可根据事件应对需要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及主要工作职责见附件2。

  2.5 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在灾区成立市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部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及属地抽调。

  2.6 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市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指导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报警,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 预警机制

  (1)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住建、文广旅、应急、消防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期、雨情、地震等监测预警信息。

  (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其中一级预警代表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用红色表示,为最高级别;二级预警代表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用橙色表示;三级预警代表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用黄色表示;四级预警代表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用蓝色表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消防救援队伍、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市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风险高低确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对。

  蓝色预警响应: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预警区加大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变化,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政府组织水利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属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变化,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4)险情等级和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四个等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预警区域内,防灾责任人要结合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的研判,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实施危险区监测、警示和管控。对地质灾害险情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的,防灾责任人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派出专业技术队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情况。当地质灾害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

  4.1 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不含)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灾情报告

  (1)速报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灾情或者险情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市应急部门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部门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和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相互通报。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长春市委市政府、长春市应急局和长春市自然资源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先期处置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续报和核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核报工作。

  4.3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响应启动条件

  参照《吉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德惠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其中,一、二、三、四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启动。

  (1)一级

  死亡人数预计30人(含)以上的地质灾害;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3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2)二级

  死亡人数预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3)三级

  死亡人数预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四级

  死亡人数预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启动条件。

  4.5 应急处置措施

  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搜救人员。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民兵、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3)医疗救治。抢救受伤群众,确保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抢修各类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应急监测预警。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开展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指导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根据灾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管控和引导。

  (8)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6 应急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基本得到控制,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按程序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7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调查评估报告在征得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长春市政府、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及长春市自然资源局。

  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5 恢复与重建

  5.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决策部署,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应急保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6.1 队伍保障

  市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建设。

  6.2 指挥平台保障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汇聚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住建等部门数据,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市应急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视频会商,保障在抢险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发改、工信、民政、应急、粮储、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工程抢险装备等的生产供应、储备,支持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市政府要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工信部门要组织通讯企业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通信设施运行保障,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相关设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实行交通管制。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7 技术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市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参与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春市应急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衔接,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旅、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人员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德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德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德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

附件1 德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x
附件2 德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