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德惠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贯彻中共德惠市委、德惠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德发[2017]17号)、《德惠市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德办发[2017]39号),有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对各乡(镇)、街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五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依据《德惠市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规定》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效治理情况;市委、市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对乡(镇)、街的考核采取以下方式及评分办法: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街按照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街对自评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考核需要,于次年1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街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综合评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乡(镇)、街的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评审,并结合平时工作和考核组实地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街。
(四)评分办法。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前6名的乡(镇)、街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乡(镇)、街或其相关单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4.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方式及评分办法:
(一)自我评估和现场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绩效指标及考评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二)平时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考评工作安排,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考评工作采取10分制计分方式进行减分考评。依据得分情况评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优秀单位不扣分,良好单位扣1分-3分,达标单位扣4分-6分,不达标单位扣7分-10分。
第九条 对乡(镇)、街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街,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乡(镇)、街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乡(镇)、街主要负责人。该乡(镇)、街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街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细化整改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督查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考评结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体系,与部门年度绩效工作挂钩。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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