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德惠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35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预[2004]150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有效利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水平,结合我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是弥补税费改革后市乡村收入缺口,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重要财力保障。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中省核定的转移支付资金;2004年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省核定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政策调整省级追加的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政府安排用于乡村运转的资金。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根据乡村发展实际,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量化使用。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总指标,结合各乡(镇)、街和村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落实到每个使用项目。
2.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在使用计划安排上,既要从整体上全面考虑、不留死角,同时对重点项目、突发事件又要给以特殊支持。
3.力求均衡、有利和谐的原则。在计划安排,特别是在公益事业项目的投入上,力避倚轻倚重。
4.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受财力状况影响,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只能作为乡村运转的基本保障。在资金计划安排上,应适度从紧;在资金使用上,应注重绩效。
5.规范有序、程序合法的原则。按照既定的规范化的资金管理使用流程,支配资金运营。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市、乡、村三级管理机制,以市级管理为主,实行项目制管理,由市级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每年确定一次应支尽支项目及保障标准。
第七条 市级统管项目包括:
1.农村大病救助资金。每年按照农业人口人均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用于农民大病救助支出。使用时由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级财政审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直接补助到救助对象。
2.民兵训练费。结合政策,参考以往,力争满足要求。使用时由市人武部凭规范票据直接向财政转移支付账户报账列支。
3.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经费。主要包括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费、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
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确定,根据市民政部门的申请,按月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直接拨付到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账户。
建设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直接列支到项目施工单位。
管理资金中工作人员工资由市民政部门按月提出申请,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直接列支;办公经费、设备设施维护及取暖电费等依据核定,按月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拨付到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账户。使用时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规定,用于指定用途。
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修建。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修建项目,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直接列支到项目施工单位。
5.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全乡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村范围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点用于农村道路和桥涵的建设与养护。
全乡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项目实际提出申请,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按项目形象进度,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对拨付到财政所的资金,财政所应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将资金列支到项目施工单位。
村范围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由村级依据村范围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政策规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报请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按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拨付乡(镇)、街村财乡管账户。乡(镇)、街农经部门应依据村财乡管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项目上。
6.政策要求的其他项目。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乡级管理的项目包括:
1.农村低保户补贴。由市政府确定年度计划标准,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农村低保户实际,适当发放补贴。
2.计划生育补贴。按统计部门统计的农业人口数,由市政府确定当年人均计划标准。主要包括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户补贴和计划生育“四术”经费等支出:
(1)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户补贴,由市政府确定年度补贴标准,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乡(镇)、街财政所采取适当方式适时开支。
(2)“四术”经费等支出。主要用于《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四术”方面支出补贴。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标准为年度计划生育补贴计划扣除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户补贴后的余额。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凭规范的单据,到乡(镇)、街财政所报账列支。
3.义务兵优待金。指按政策规定的现役军人优抚补贴。享受优抚待遇为两年,从参军入伍的次年起享受补贴。年度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 由乡(镇)、街财政所及时组织发放。
4.老兵生活补贴。老兵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复员的军人。年度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 由乡(镇)、街财政所及时组织发放。
5.三属伤残和带病回乡等人员补贴。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为准。年度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 由乡(镇)、街财政所及时组织发放。
6.散居五保户生活补贴。享受补贴户应符合《五保供养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专门账户。 由乡(镇)、街财政所及时组织发放。
7.村财乡管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村财乡管所需的办公费用。标准每年根据村财乡管实际,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基本账户。使用时,由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凭规范单据,向财政所报帐列支。
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转经费。主要用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经费。年度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适时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基本账户。使用时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规定,用于指定用途。
9.政策要求的其他项目。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村级管理的项目包括:
1.村干部报酬。主要指对在任村“两委”班子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一般按照每村3-5人核定(具体遵循村级两委换届选举结果)。年度报酬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按月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采取“一卡通”方式,足额发放到人。
2.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主要指对参与服务村民和协助村务管理等工作的村民小组长给予的补贴。村民小组长按照每个村民小组1人核定,年度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采取适当方式,足额发放到人。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主要指对开展村务监督管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的补贴。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享受补贴的人数原则上每村3 人,年度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采取适当方式,足额发放到人。
4.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指村级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冬季取暖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行政村规模、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原则上按每村每年不低于3万元标准核定,具体年度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方式,根据村级申请,按月拨付到乡(镇)、街村财乡管账户。使用时严格依据有关采购规定,用于指定用途。办公经费年内出现结余,可用于下年度村内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方面的开支。
5.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费。是指村级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垃圾收集,以及河长制要求的相关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支出。市级财政每村每年按照不低于1万元标准兜底保障,具体年度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根据村级申请,适时拨付到乡(镇)、街村财乡管账户。使用时严格依据有关采购规定,用于指定用途。
鼓励村级在坚持村民自愿、民主议事的基础上,对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村民直接受益的物业服务,逐步建立村民付费机制。
6.政策要求的其他项目。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程序。
1.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向预算部门提交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案。
2.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审核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批复方案,并通知国库管理部门。
3.市直有关部门、乡村在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时,以制式书面方式向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详细申请。
4.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依据申请,采取问询、实地核查、现场踏查等切实可行方式认证后,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请国库管理部门执行计划。
5.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方式对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是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全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票据专用、独立核算”的管理方式,
1.专款专用。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年度内市政府确定的应支尽支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对市乡村三级除公益事业项目资金以外的应支尽支项目,年内出现的结余资金,应将结余资金全额结转公益事业项目结余后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支出。
2.专户管理。市综改办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承载转移支付资金收付转银行账户。按照市财政年度预算确定的指标,根据财政资金总体运行情况,经市财政局局长签批后,由国库择机将转移支付资金核拨到转移支付资金帐户,定向使用。
3.票据专用。在发放补贴性资金时,必须使用主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清楚反映政策规定的经济事实,否则一经查实,即为违纪,在下一年度转移支付中等额扣减。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独立核算。市综改办和乡(镇)、街财政所应依据所设帐户,设立专门账套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网站标识码:2201830007
吉ICP备0500666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8302000024号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