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德惠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长春市下达重污染天气的指令进行发布。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卫处、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机关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并解除的建议。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管控名单,督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路检路查。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引导公众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环保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市经济局:配合环保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大气排放工业企业名单,督导有关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预案中规定的限产、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制定社会车辆限行方案,并督促落实。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限行措施;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加强对冒黑烟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扬尘污染控制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确定扬尘控制施工重点工地名单,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确定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区域性锅炉房名单,督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检查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
市环卫处:负责确定绿化工地扬尘管控名单,检查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确定保洁街路名单,组织实施城市清扫保洁、降尘除尘,查处道路遗撒。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并督促落实。根据不同重污染天气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控排放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上路行驶。
市农业局:负责制定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属地政府落实露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及管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计局:负责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知识和医疗救助常识。
市发改局:负责确定油库、加油站的应急管控名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营管理。
市机关局:负责制定公务车辆停驶方案,监督检查各部门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2.4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全面做好属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督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气象观测站运行与维护管理,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等工作,为上级重污染天气研判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API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P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P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P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PI日均值>300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P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P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P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AQI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我市空气质量现执行API(三参数),待大气网站升级后执行AQI(六参数)。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后,将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及时传达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信息,部署相关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的指令,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Ⅳ级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它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共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5%以上。
②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③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全天或白天禁止通行。加强全市范围内黄标车禁行的检查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⑤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的维修保养,超标排放车辆禁止上路。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开展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路检路查。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加强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在保证供暖温度达标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②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③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橙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顿;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顿。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实施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在保证供暖温度达标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②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③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红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④除应急车辆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⑤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 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将对各乡、镇、街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4.5.1监督检查
响应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4.5.2应急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4.5.3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各项预警及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5.4责任追究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响应不及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4.5.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的15天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防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6 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长春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通知各乡(镇)、街和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各乡(镇)、街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时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5.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终止后24小时内,成员单位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指挥、部署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 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实行备案制度。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包含的管控目标清单要同步备案,定期更新。
6.3 经费保障
各部门要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
6.4 装备保障
各部门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德惠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前发《德惠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德府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名单
附件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刘海涛 副市长
副组长:王兴刚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传瑜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田胜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文献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立光 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王永强 市环卫处副主任
林 锐 市经济局副局长
杨昌剑 市气象局副局长
贾万春 市住建局副书记
徐 建 市发改局副局长
裴国义 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公路段段长
黄大明 市卫计局副局长
袁凤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伟强 市执法局副局长
徐长彪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大泉 市机关局副局长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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