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规范拆迁市场秩序,严格制止野蛮暴力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制止少数漫天要价,阻滞拆迁的钉子户,保证各项建设项目的按期开、完工,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严格规范房屋拆迁市场行为,按程序操作,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坚决辞退各开发单位自行雇佣的闲散人员。对于采取攻击、谩骂、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拆迁整顿、责令停止拆迁和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罚。
四、各拆迁单位及开发、施工单位等坚决不允许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动迁。否则经查实,将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勒令停止拆迁。
五、各拆迁区域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保证未动迁户水、电、气等日常生活设施的完好,畅通,遇有损坏,必须立即恢复。
六、各相关单位,必须对现有的拆迁遗留问题,马上妥善处理解决,否则,不再办理其它建设工程手续,不予放线施工。
七、对于正在进行拆迁的区域,必须按要求进行围挡,拆除的旧料必须及时运出;对于拆除建筑物时,必须由有资质的拆除单位来承担拆除工程,并且签订委托拆除合同,保证拆除安全。
八、在坚决制止暴力拆迁的同时,坚决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少数漫天要价、阻滞拆迁的钉子户启动行政强迁程序,坚决予以强制拆迁。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拆迁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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