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德惠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德惠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因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德税通〔2024〕4700051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德税通〔2024〕4700051 号
德惠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83MA145TXH8T)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2022 年1 月1 日至2024年12 月31日,应缴纳两辆挂车的车船税共计壹仟玖佰壹拾伍元贰角(¥:1915.20元)(两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LKW9FRZ31M0014110、 LKW9FRZ33M0014111),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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