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机关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德惠市教育局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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