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5个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31-86865085
初审:李晓娜 复审:牛三川 终审:朱成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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