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权(身份证号220124********525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我局已于2026年2月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卫医罚告〔2026〕4号)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卫医罚〔2026〕4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445元,并处罚款165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德惠市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地 址:德惠市西光明街1166号
联 系 人:程茂林
联系电话:13756956566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5日
初审:程宇 复审:王文涛 终审: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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