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权(身份证号220124********5252):
本机关依法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已调查终结,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卫医告〔2026〕4号)。告知内容如下: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445元,并处罚款165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德惠市卫生监督所(程茂林 联系电话:13756956566)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6日
初审:程宇 复审:王文涛 终审: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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