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 政 追 缴 决 定 书
〔2025〕德不动产 [追缴] 14号
应缴费单位:吉林省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35785720995
法定代表人:曲波
地址:德惠市西五道街(建设办事处城西委3组10区388栋2单元1层4号)
吉林省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于 2020年12月2日止,共计1栋楼,已做完首次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博兴公司应缴(首次)不动产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商业每件550元,经统计,博兴公司欠缴新惠家园782栋不动产登记费21100元,以房产测绘报告为凭。
我中心于2025年8月1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方式给博兴公司送达《欠费催缴函》
博兴公司在函告期限内未缴付。
现做催缴决定如下:
博兴公司在接到本行政追缴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21100元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追缴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追缴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不动产登记费人民币21100.00元缴至德惠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号 :4200210529200100140 ),转账时备注:新惠家园小区的首次登记费。
本决定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追缴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追缴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德惠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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