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 政 追 缴 决 定 书
〔2025〕德不动产[追缴] 2号
应缴费单位: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944244293
法定代表人:邢德坤
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八道街
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于 2024年11 月26日止,共计 21栋楼,已做完首次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隆成公司应缴(首次)不动产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商业每件550元,经统计,隆成公司欠缴隆成鸿域1-9号楼、11-22号楼不动产登记费253270元,以房产测绘报告为凭。
我中心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方式给隆成公司送达《欠费催缴函》
隆成公司在函告期限内未缴付。
现做催缴决定如下:
隆成公司在接到本行政追缴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253270.00元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追缴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追缴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不动产登记费人民币253270.00元缴至德惠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号 :4200210529200100140 ),转账时备注:隆成鸿域小区的首次登记费。
本决定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追缴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追缴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德惠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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