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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束】关于征求《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2-05-23 16:31来源:德惠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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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进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确保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效益最大化,不断壮大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基层微腐败行为, 我单位起草了《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书面送达至:德惠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科(德惠路1019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hsnjk@163.com

  附件:《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惠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3日

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进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确保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效益最大化,不断壮大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基层微腐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德惠市农业农村局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方式的确定;

  (二)负责审核50万元(不含)以上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交易项目信息的发布;

  (三)负责相关交易文本的制作;

  (四)组织交易业务的培训;

  (五)组织专业人员审核工程预结算;

  (六)负责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八)负责交易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领导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即:乡(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服务科)]负责,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处置及集中采购活动。具体工作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并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发布的交易信息;

  (二)组织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

  (三)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建设工程预算、开展资产资源评估作价;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与成交人签订、执行承(发)包合同,协助查处违规违纪交易行为;

  (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文本、合同制作;

  (六)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有交易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及采购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在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基础上提出交易申报项目;

  (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资产资源评估作价;

  (三)协助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四)负责在“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发布交易信息;

  (五)负责参与实施、监督交易活动;

  (六)负责将所有交易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工作站存档(交易系统中的电子文档除外)。

  第七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确定至少三家具有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会员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要严格依从本规定,纳入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公开进行,必须委托工作站组织开展。具体交易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农户承包地、未承包到户土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护、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等。

  1.全额利用集体资金,投资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2.利用集体资金和通过整合各级政府或部门资金,投资预算5万元(不含)以上,且整合资金未达到政府招投标最低限额(不含)的项目。

  (六)货物。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建设、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工具、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等。

  1.单次购买5千元(不含)以上的村集体办公用品的项目;

  2.单次购买1万元(不含)以上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项目。

  (七)服务。包括单次购买1万元(不含)以上的印刷、会务服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等。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之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施工方式或交易方式。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要符合相关规定,资产资源产权要明晰无纠纷。

  第四章   公开交易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站协助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拟定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方案,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方案。

  (二)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情况,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四议两公开”决定等。

  (三)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应当经过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认后作为处置底价。

  (四)填写《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审批表》,按相关程序执行审批。

  (五)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发布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公告,由工作站审核其发布的公告,公告审核通过后,在乡(镇)街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对张贴的公告内容拍照并存档,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受理受让意向报名。自交易公告公布之日起,按照公告要求,受让意向申请人即可通过“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报名并参与竞价。报名时应按照要求缴纳竞价保证金,不得低于底价的10%,报名时间截止于公告结束日期。

  (七)由平台采取高价成交方式,直接确定成交人。交易结果在“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乡(镇)街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公示内容拍照并存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工作站应在公示期满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通知并签定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网络采购(一次报价)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立项。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方案,采取“四议两公开”方式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资金筹措来源、招标办法、付款方式、项目监督方式等情况讨论通过后方可立项。

  (二)项目报批。集体经济组织向工作站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预算投资额、资金筹措来源、招标办法、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付款方式等。工作站初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填写《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批表》,按相关程序执行审批。

  (四)编制预算。工作站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规范预算和施工设计图纸。

  (五)预算审核。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工程招标底价。建设单位应提供:

  1.工程预算书(附带工程量计算式)及编制说明;

  2.项目审批书;

  3.工程设计图纸;

  4.其他相关资料。

  (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工作站到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工作站应对采购项目进行登记。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人审定。

  3. 采购文件应当合理、规范设置评审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特征无关或倾向性的条件,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条款。

  4. 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七)发布招标公告。

  1.工作站对上述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

  采取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工作站在“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同时在项目所在乡(镇)街和村发布,张贴发布的公告应当拍照存档。

  2.利用全额集体资金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额度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招标。

  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额度的项目,招标程序适当简化。发布采购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出采购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受理投标报名。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即可通过“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报名。报名时投标申请人应按招标项目单位要求,缴纳1%或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九)中标公示。资格审核通过后,将交易结果在“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乡(镇)街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对张贴的公示内容拍照并存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工作站应在公示期满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

  (十一)工程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站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站、村“三委”、村民代表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除无法现场给出验收结果的内容外,必须当场做出验收书面结论。对技术质量要求高的路桥、硬化亮化、房屋建筑及修缮等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出具质量报告单,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十二)工程结算。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市场价格信息,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对项目审核结算,出具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提供:

  1.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书(附带工程量计算式);

  2.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产权交易鉴证书;;

  4.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5.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6.竣工验收报告;

  7.其他相关资料。

  (十三)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审核结算。

  1.应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

  2.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3.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内容超预算严重的工程。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取网络采购方式,非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取此种方式,涉及立项、报批、预(结)算、公告(示)、报名、签约、验收等事项,参照招标程序进行。

  (一)网络采购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采购人,通过“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采购的行为。

  (二)网络竞价采取一次报价或者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原则上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采用一次报价方式进行采购,货物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一次报价,是指意向供应人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内仅可报价一次,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人的网络竞价方式。最低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人。

  (四)动态报价,是指意向供应人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内可报价多次,竞价结束时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人的网络竞价方式。意向供应人的每次有效报价为网络竞价系统当前最低报价减去设定的减价幅度的整数倍。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原则上与采购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1个或多个时间相同的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1分钟。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整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动态报价结束,当前报价为本次动态报价的最低报价,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人。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资金收付

  第十五条  完工的工程项目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各工作站要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果报告单、结算报告和发票,将村(组)集体资金拨付给中标(成交)单位。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要将资金拨到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再行拨付中标(成交)单位。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将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获得的资金,存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工作站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有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给工作站存档(交易系统中的电子文档除外)。

  (一)工程项目档案:会议记录、《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批表》、交易公告(示)、乡村两级交易公告(示)照片、中标通知书、合同、产权交易鉴证书、项目预结算、建设前后图片、验收及质量报告单等原始资料。

  (二)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档案:会议记录、《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审批表》、交易审批表、交易公告(示)、乡村两级交易公告(示)照片、合同、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原始资料。

  (三)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档案:会议记录、《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审批表》、资产资源价值评估价格单、交易审批表、交易公告(示)、乡村两级交易公告(示)照片、合同、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原始资料。

  第七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竞价)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进入“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办发[2016]4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